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针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作了司法解释,即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在此,对于“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应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知识产权我比较不熟悉,但是从上述法律来看,除了法律明确允许的情况,其他情况下的临摹并用于商业使用,应该都属于侵权。题主的问题混淆了两件事情。
第一个,买卖双方都知道是临摹的,所以不侵权。
买卖双方都知道,这个是双方之间的事情,合同具有相对性,而民法课上学过,侵权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没有关系的。
第二个,卖家自己辛苦画的,所以不侵权。我虽然不懂绘画,但是我理解一幅画最灵魂的部分应该是创意吧,卖家虽然是辛苦画的,但是抄袭了创意,这个是不可辩驳的。诶我法律研究做到一半发现这个问题,答完了发现我自己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啊,回去继续研究。
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
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断两者是否实质相似。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主要有: (1)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作品。 (2) 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3) 未经合作者酌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4) 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5)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作品。 (6)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7)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出租其软件的复制品。 (8)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 (9)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侵权人除了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承当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纠正下,软件名称不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有部分与硬件结合的软件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商标的作用是商品的标识性,一般的,商品才具有商标。
另外附上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 法院判断两项计算机程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具体从三个方面考察:1.代码相似,即判断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是否相似;
2.深层逻辑设计相似,即判断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是否相似;
3.程序的“外观与感受”相似,即运行程序的方式与结果是否相似。对于三个方面的判断既可以各自独立、分别作出判断,又可以互相关联,综合判断。在具体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判断被告曾经接触过原告的版权程序,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证明被告确实曾经看到过,进而复制过原告的有著作权的软件 2证明原告的软件曾经公开发表过 3证明被告的软件中包含有与原告软件中相同错误,而这些错误的存在对程序的 功能毫无帮助 4证明被告的程序中包含着与原告程序相同的特点、相同的风格和相同的技巧, 而且这些相同之处是无法用偶然的巧合来解释的。(中顾法律网)
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
二是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
在第二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定时通常要审查被告是否窃取了足够多的软件程序表达形式。
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比较难判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究竟要被复制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发生了抄袭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固定数量限定。
当然,复制的数量越大,就越易于取得证明其是侵权行为的证据,但是被复制的数量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司法实践中也不是很好确定的事情。
生活中有不少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其中以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居多,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著作权侵权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受著作权人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者的侵权认定大都相似,主要有四个构成要件。
①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拥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会对此行为做出赔偿。否则即便有损害事实,行为人也不用进行赔偿。无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利益或其行为是否对权利人利益构成重大威胁,都不可避免地损害权利人的利益,都会构成侵权。
②因果关系。只有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受害人的损害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无关的,不予赔偿。
③损害事实。其通常是指侵权者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者造成损害。当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一定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④主观过错。侵权的包括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当侵权人明知其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却未主动承认错误,未停止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
举个例子,比如我在网上发表了我的原创作品,不论是插画、图片还是小说,只要别人将我的作品未经我的同意将其转载发表或者抄袭都是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只要我有足够的证据就能起诉侵权者要求索赔。
一般在判定作品是否侵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接触+实质性相似,如果原创作品已经发表过了,那么无论侵权者是否看见过原创作品都算有接触的可能性,此时已经满足了侵权的一半标准了,至于如何确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很重要,一般通过“整体观感法”和“抽象分离法”来确定,“整体观感法”强调从作品的整体上来感知两个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抽象分离法”则是将作品中属于思想、公知要素等抽象的部分剔除,再将除公共领域外的剩下部分结合独创性加以对比,从而判断两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而商标侵权大多是那些打着知名品牌旗号的不法商家销售假冒伪劣的产品,通过混淆消费者视线来牟利。作为权利人来说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进行索赔,权利人通过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进行维权能降低很大的风险,无需预付费用就能打官司,权利人坐享赔偿金分成即可。
----------------------------------------------------------------------------------------------------------------------------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拥有专业的法律团队,采用的是全风险代理,承担所有(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费用,通过法院起诉,侵权索赔金额分成的合作模式,极大方便了知识产权所有人实现无风险零成本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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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且需提供以下四类证据:
1、权利证据,证明当事人是权利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如商标证、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原告可以提供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软件文档、发表的证据、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软件登记证书等。其中最为有力的证据是软件登记证书。尽管计算机软件与其他作品一样,其著作权在我国是自动产生的,即随着软件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但是,在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登记是登记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初步的表面的证明。
2、侵权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实施了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制造等具体的侵权行为;执法机关当场查封的侵权软件是最有效的直接证据。但是由于非法复制软件的行为隐蔽性极强,不少侵权软件是根据买方的要求临时拷贝的,很难做到人赃俱获。事实上,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供侵权软件与被侵权软件的对比情况、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发票、提单、宣传资料等间接证据。间接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在运用间接证据时,除了要求间接证据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外,还要求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相互印证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并且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能够得出惟一性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
被告可以提供己方软件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对原告的事实主张作出反驳。对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发生的认定涉及专业技术性问题,比如需要对当事人双方软件进行同一认定或者实质性相似认定,这种工作只有专业技术人员才能胜任,需要他们运用专门知识和专门技术进行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赔偿证据,证明对方实施侵权行为应给予我方当事人相应的赔偿金额。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应当提交有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由于计算方法均不止一种,且在几种计算方法都可以使用的情况下,应当由原告选择最有利的计算方法。表明原告软件销售量下降的有关财务帐簿,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财务帐簿所载明的销售数量、价款、生产成本等,都可以通过推定来证明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所导致的损失。
4、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的主观过错。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当然也不能例外。因此,原告还必须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为此,我们需要有部分的证据材料来支持侵权事实的行为。
张某1970年4月完成一幅作品《春溪》,一直悬挂于家中客厅。1999年夏,万全酒厂的厂长李某去张某家做客。见到该画并为作品中的绿树幽溪所动。遂借回家欣赏。李某后来根据该画的绿树幽溪完成一商标设计。2007年12月5日申请注册。2002年2月10日取得注册。张某向法院诉称李某侵犯其著作权,李某以张某没有发表作品而无著作权抗辩。请问:1、李某的说法合法否?说明理由2、李某是否侵犯张某的著作权?为什么?3、李某的商标权有效期是哪段?李某有那些权利?
分析:
1、李某说法不合法。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故李某抗辩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张某著作权。适用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情形(李某未经张某许可,原封未动照搬其作品,用于商业活动)。
3、李某的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胜诉);商标被撤销、不保留申请记录,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败诉,商标被商评委撤销)。
诉讼进行举证需要提交以下证据:
1、证明争议的著作权存在并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证据;
2、原告与争议著作权相互关系的证据;
3、侵权行为存在和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的证据;
4、被告与侵权行为关系的证据;
5、侵权获利与侵权程度的证据;
6、其他证据。
如果您被控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您可以通过答辩来进行抗辩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是一些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的答辩要点:
1. 初步审查对方起诉书的合法性。对方控诉所属权种类、授权等是否正确,被起诉责任人的身份是否正确,涉及的侵权时间、事实、对象是否准确,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初步核查。
2. 验证授权或使用许可。如果您有著作权使用许可或授权,您需要证明被授权的使用行为是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没有侵犯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3. 辩称作品著作权已终止、无效或未构成侵权。例如,控诉的作品著作权已过期或未进行版权登记等情况,可以作为答辩的理由。
4. 辩称自己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例如,您所从事的行为并未使用对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使用的作品并未构成对方享有的著作权。
5. 辩称对方并未受到侵权损失。例如,侵权行为并未对对方造成实质性经济损失等情况。
在答辩中,除了提供相关证据外,还需要具体阐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让法院理解和支持自己的观点和辩解。同时,答辩要确保逐条回应对方起诉书中的指控,阐述自己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您不确定如何答辩,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