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主要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音乐、美术、视听作品及计算机软件等。本文主要讨论通过信息网络侵犯文字作品行为的辩护要点,音乐、美术、视听等作品亦可参照。
一、罪与非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可以看出,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即构成犯罪“以营利为目的”是前提,否则只能落入民事诉讼范畴。
以营利为目的,传统是生产、销售盗版书籍、光碟,互联网时代,主要表现为架构自己的网站,以充值会员、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营利,并且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二、定罪量刑标准
1. 2008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立案追诉标准为:违法所得3万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万以上,或者侵权作品500份以上。
2.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三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辩护的核心:通过流量占比来争取量刑从轻及罚没从轻
网络文字作品,主要是小说类,营利方式主要是通过小说引流,广告主根据网站的流量、广告点击量等来支付广告费,实务中,广告费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计算基础。而实际上,侵权小说的版权人分散,部分报案人控告,那么该部分权利人所拥有的版权数量占整个网站的比例应该乘以总收入作为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额才较为稳妥,实践中,该观点被多家法院采纳。
由此产生的效果是,第一,犯罪金额降低,甚至公安机关需要退还部分扣押资金。比如一个网站有10000部小说,报案人有2000部作品,那么占比为1/5,那么报案数量引流与其他8000部小说引流占比难以查清,通常法院会根据占比数量来认定违法所得,扣押1000万“违法所得”,那么最终也只能追缴1/5的违法所得,剩余800万应当退还嫌疑人。
第二,罚金降低。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认定金额降低,罚金也降低。
有个情况不得不说明,司法解释规定,在涉案作品、录音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制品的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并且最高检、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把不具有网络传播《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之类的许可证作为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条件,虽然目前该办法没有推广到侵犯文字作品,但如果审判机关采纳该观点,对侵权人将非常不利,因为据此,网站所有无法拿出著作权人许可证明的作品都将被认定到侵权数量中。
三、给家属的建议:努力退赃或者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
(二)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三)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
(四)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认罪认罚的;
(二)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三)具有悔罪表现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四、选择退给公安机关还是直接退赔给被害人
退给公安机关,那么公安机关的处置流程是先扣押,然后待法院判决追缴,而退给被害人,可以争取获得谅解书。如果纠结退给谁,个人建议如下:
如果退赔金额在合理范围之内,建议退赔,原因是,首先退赃给公安机关,那么权利人难以举证自己的损失,而大部分省份不允许本罪的附带民诉,权利人损失未能得到挽回,那么肯定会要求司法机关从重处罚,将给审判机关很大压力。而退赔给权利人,一方面,可以不用再退出违法所得,另外一方面,可以争取拿到权利人的谅解书,一举两得。
五、退赃退赔的效果
一句话总结:缓刑的重要前提之一!
当然,缓刑的另一个前提是通过辩护,把犯罪金额、侵权数量降低!
1、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直接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4、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量刑标准如下: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5、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台于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帮信罪相比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更重。
帮信罪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帮信罪是个轻罪,帮信罪的刑期最高也就3年。但是与此行为同属帮助犯罪的倒卖用户信息给盘口的人,就常常被定为侵害公民信息罪,这个罪特别严重的要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比帮信罪要更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12个月内必须结案,或转为其他强制措施。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法律问题与保护措施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数字时代变得日益重要。然而,与此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件也逐渐增多。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有责任了解并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免受滥用。本文将探讨个人信息侵犯的法律问题以及保护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自然人的身份特征、行为特征和其他信息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职业、教育经历、财产状况等敏感信息。
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任何组织或个人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和公开个人信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经过个人的明示同意。
个人信息侵犯是指未经个人同意或授权,他人非法获取、泄露、篡改、销毁、买卖或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危害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在法律层面,个人信息侵犯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侵犯,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
除了法律的保护,个人也应当采取主动的措施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保护个人信息是一项严肃的法律问题,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准确理解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义,了解个人信息侵犯的法律问题以及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免受侵犯。
未来,我们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进一步完善和执行力度的加强,以确保个人信息在信息社会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合法使用。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
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2)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3)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义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故意。
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要件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要件:
①主体资格适格;
②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
③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
④违反国家规定;
⑤情节严重;
⑥行为人主观上故意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信息时代的到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行越来越多,对此,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撰写一份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意见书。
首先,我们要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既关系到公民的隐私权利,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全稳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获取、出售或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还可能导致个人财产损失、社会信任破坏以及其他更严重的后果。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的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明确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泄露大量个人信息的,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量刑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以及情节严重;刑事责任则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进行不同程度的量刑。对于情节轻微、犯罪手段简单的个案,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个案,则应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进行明确外,法律还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预防和打击提供了一系列措施。例如,我国法律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同时,人民检察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追诉也给予了重视,加大了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然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和技术日趋复杂,给打击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多为网络黑产和犯罪团伙,其组织严密、层级分明,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总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公民个人隐私权利和社会安全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并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能力,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构建一个更安全、更可信的信息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