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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女性隐私罪怎么量刑?

一、侵犯女性隐私罪怎么量刑?

隐私权被侵犯属于违法行为,并不一定属于犯罪行为,适用《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我国现行的民法暂时未对隐私权做出明确规定,虽然法律上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隐私权被侵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是部分特别严重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非法入侵、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等触犯《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则有可能构成犯罪。

二、关于侵犯财产罪的法律量刑

关于侵犯财产罪的法律量刑

关于侵犯财产罪的法律量刑

侵犯财产罪是指在没有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或伤害他人财产利益的行为。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了解侵犯财产罪的法律量刑对于公众来说非常重要,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侵犯财产罪的定义与要素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侵犯财产罪包括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其共同特点是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或伤害他人财产利益。侵犯财产罪的要素主要包括非法占有、数额较大、非法手段等。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没有合法权益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是指被盗窃、被抢劫或被诈骗财产的价值达到一定数额。

侵犯财产罪的法律量刑

侵犯财产罪的法律量刑是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情节进行综合考虑。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侵犯财产罪的法律量刑标准:

  •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行为人趁他人不备之机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根据财物的不同价值,盗窃罪的法律量刑也有所不同。情节较轻的盗窃罪一般处以罚金或拘役,情节较重的可能面临有期徒刑。
  • 抢劫罪: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法律量刑相对较重,根据被抢劫财物价值以及使用的暴力程度不同,可能面临数年至十几年的有期徒刑。
  • 诈骗罪: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使用虚假宣传、隐瞒事实等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法律量刑也是根据被诈骗财物的价值和诈骗手段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一般会面临数年至十几年的有期徒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侵犯财产罪的法律量刑也会受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累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如果行为人具有恶劣的主观恶意或者多次犯罪,那么将会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同时,对于侵犯财产罪的被害人来说,也有权利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进行经济赔偿。

相关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侵犯财产罪的法律量刑,以下是两个相关案例的分析:

案例一:盗窃案

小明盗窃了一辆汽车,被警方发现并抓获。根据价值不等的汽车,法院判决小明犯有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一年。小明的家庭背景、犯罪动机以及是否有偿还能力等都被法院考虑在内,综合决定了刑罚的轻重。

案例二:抢劫案

张三持刀抢劫了一名女子,并夺走了其身上的钱包。由于使用暴力手段且抢劫财物较多,法院判定张三犯有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张三的前科记录以及是否认罪等因素也对判决有所影响。

如何防范侵犯财产罪

面对社会上层出不穷的侵犯财产罪案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注意加强防范,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以下是几个常见的防范措施:

  1. 加强家庭安全意识,保持家门窗的良好锁闭状况。
  2. 避免携带大量现金,合理使用信用卡和电子支付工具。
  3. 保管好重要财物和证件,不要随意将其遗失或外借给他人。
  4. 加强网络安全,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网上交流和骗局。
  5. 及时报案,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只有我们每个人都积极采取措施,才能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谐。

总结

侵犯财产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严重的损失。了解侵犯财产罪的法律量刑对于公众来说非常必要。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对侵犯财产罪的定义、要素以及法律量刑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我们也提到了一些防范措施,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三、假药罪量刑标准及最新规定解读

假药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为了更好地规范假药犯罪行为,我国于2017年出台了新的假药罪量刑标准。那么,这一标准具体规定了什么?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假药罪量刑标准的主要内容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假药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销售假药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销售假药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销售假药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标准的主要特点

与此前的规定相比,2017年出台的新标准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 量刑标准更加细化:将销售假药的价值划分为3个档次,并对应不同的刑期
  • 刑期上限有所提高:最高刑期从原来的7年提高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加大了处罚力度:除了有期徒刑外,还可处以罚金甚至没收财产的处罚
  • 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新标准的适用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新的量刑标准并非适用于所有的假药犯罪行为。它主要针对的是销售假药这一具体行为。对于其他假药犯罪,如生产假药、运输假药等,可能会有不同的量刑标准。

同时,这一标准也只适用于2017年6月1日之后发生的案件。对于2017年6月1日之前发生的案件,仍然适用之前的量刑标准。

小结

总的来说,2017年出台的新的假药罪量刑标准,进一步完善和加大了对假药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公众的用药安全,也体现了我国在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方面的决心。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读者能够更好地了解这一新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四、法律上如何判定「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会受到什么处罚?

@知识库 邀。

恰逢邀请,借机对「侵犯著作权罪」做一梳理,并按照知识库的提问展开:

  • 「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 「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席令第83号/ 1997.10.01实施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尚未构成犯罪的盗版行为,则可追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盗版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盗版相关人员或者机构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盗版人或者机构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而当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一、犯罪构成注意事项

(一)不法

1.“以营利为目的”

本罪属于目的犯,其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

(1)如果出于教学、研究等非营利目的复制他人作品的,不构成犯罪;单纯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不出售、不交付给他人,不具有营利目的的,不构成犯罪。

(2)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①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③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④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即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3.“复制发行”

对于“复制发行”,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理解。

(1)观点一:“复制发行”是指复制且发行。

此种观点认为仅有复制行为或者仅有发行行为的,不能成立侵犯著作权罪;仅有复制行为或者仅有发行行为的,只能成立侵犯著作权罪的未遂犯。

这种观点不当缩小了处罚范围,不利于保护著作权。

(2)观点二:“复制发行”是指单纯的“复制”。

此种观点认为复制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发行行为成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这种解释显然不合理,一方面,将“复制发行”限制解释为单纯的“复制”,违背文理解释的逻辑;另一方面,导致发行行为反而比复制行为的处罚更轻。

(3)观点三:“复制发行”是指复制或者发行以及复制且发行的行为。

此种观点认为复制发行包括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其中“发行”包括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行为。

这种解释是司法解释的观点,也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但有学者认为,这会致使刑法第217条与218条之间区分不足,导致《刑法》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失去意义。

参见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4)观点四:“复制发行”同样是指复制或者发行以及复制且发行的行为,但对“发行”应作限制解释。

此种观点认为,应将第217条的“发行”解释为批量销售或者大规模销售(但不限于第一次销售),而将《刑法》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销售”理解为零售。

这种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发行”在日常用语中的含义,也能协调《刑法》第217条与第218条的关系,使两罪的处罚相均衡,但目前尚未成为司法实践的指导学说。

该观点的核心在于对“发行”的概念并不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

例如,甲未经录音制品制作人许可出租其作品。虽然著作权中的发行权仅包括出售和赠予两种方式,而不包括出租(另行规定为出租权),但著作权的该规定不能成为解释刑法的理由。由于发行的本质在于传播作品,既然赠予就可以评价为发行,出租当然更可以评价为发行,故甲的行为成立侵犯著作权罪。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包括复制名人的美术作品,署名人姓名,假冒名人的亲笔作品(侵犯了名人的著作权),或者将第三者的美术作品署名人的姓名,假冒名人的美术作品(侵犯了第三者的著作权)。

涉及诈骗罪的情形

(1)行为人在自己制作的美术作品上假冒他人(如著名画家)署名的,只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而没有侵犯他人的署名权,不成立侵犯著作权罪;但出售该作品骗取财物的,成立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2)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侵犯了他人的署名权,出售该作品的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诈骗罪)论处。

(二)罪数问题

1.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2.实施侵犯著作权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3.实施侵犯著作权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三)共犯问题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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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 2007.04.05实施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第六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12号/ 2005.10.18实施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复制品的数量标准分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复制发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9号/ 2004.12.22实施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以上。

五、暴力袭击罪量刑规定?

一、暴力袭警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使用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严重危害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袭警”行为,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条件,也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对于警察执法不规范现象,或者认为警察执法不公时,有人当面或者现场提出批评意见,因而可能与执法人员发生争辩,这种争辩哪怕到了比较激烈的程度,也不能随便以袭警罪追究。譬如,因对警察执法进行拍照,被没收了手机因一时情绪激动,导致双方发生拉扯,对执行职务的警察实施了比较轻微的暴力抗拒行为,若当场及时认错的,一般不可以袭警罪论处。

二、袭警罪包括辅警吗?

袭警罪的保护对象不包括辅警。但辅警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例如在出警的现场遭受殴打、阻拦,那么实施殴打等行为的人是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不过罪名可能是妨害公务罪。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里面明确写出了袭警罪里面的“警”范围:“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这里很明显能看出来民警二字可能不包括辅警。

另外“袭警罪”是这样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人民警察”应该属实《人民警察法》里面规定的正式在编民警,也就是说这里可能不包括辅警。

暴力袭警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袭警罪中保护的对象是不包括辅警的,袭警罪中的警察是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是指正式在编的警察,不包括辅警。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辅警,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当事人,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六、私人影院是否侵犯著作权罪?

不侵犯。私人电影院是不是侵犯著作权,那么这里头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你是不是收费的?

如果你是收费的,那么你就必须履行相关的登记程序,比方说在工商部门那里也要登记啊,在税收方面的理疗登记,有了这些之后你播放电影才不会产生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如果没有同时也会收费,那就是现在。

七、侵犯著作权罪是结果犯吗?

是结果犯。根据《刑法》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包括两个要素:

第一,实行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二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三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而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四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第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解释》第5条还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

八、组织传销罪最新量刑标准?

对于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既遂的犯罪分子,我国人民法院对其所适用的量刑处罚标准规定为:组织、领导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侵犯公民信息罪量刑意见书范文?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书怎么写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 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在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首部、正文、尾部这三个部分。然后将每个部分的内容,都按照相对应的格式套进去就可以了。如果实在不会写的话,是可以让专业人员来写的。

十、个人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主要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音乐、美术、视听作品及计算机软件等。本文主要讨论通过信息网络侵犯文字作品行为的辩护要点,音乐、美术、视听等作品亦可参照。

一、罪与非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可以看出,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即构成犯罪“以营利为目的”是前提,否则只能落入民事诉讼范畴。

以营利为目的,传统是生产、销售盗版书籍、光碟,互联网时代,主要表现为架构自己的网站,以充值会员、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营利,并且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二、定罪量刑标准

1. 2008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立案追诉标准为:违法所得3万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万以上,或者侵权作品500份以上。

2.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三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辩护的核心:通过流量占比来争取量刑从轻及罚没从轻

网络文字作品,主要是小说类,营利方式主要是通过小说引流,广告主根据网站的流量、广告点击量等来支付广告费,实务中,广告费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计算基础。而实际上,侵权小说的版权人分散,部分报案人控告,那么该部分权利人所拥有的版权数量占整个网站的比例应该乘以总收入作为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额才较为稳妥,实践中,该观点被多家法院采纳。

由此产生的效果是,第一,犯罪金额降低,甚至公安机关需要退还部分扣押资金。比如一个网站有10000部小说,报案人有2000部作品,那么占比为1/5,那么报案数量引流与其他8000部小说引流占比难以查清,通常法院会根据占比数量来认定违法所得,扣押1000万“违法所得”,那么最终也只能追缴1/5的违法所得,剩余800万应当退还嫌疑人。

第二,罚金降低。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认定金额降低,罚金也降低。

有个情况不得不说明,司法解释规定,在涉案作品、录音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制品的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并且最高检、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把不具有网络传播《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之类的许可证作为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条件,虽然目前该办法没有推广到侵犯文字作品,但如果审判机关采纳该观点,对侵权人将非常不利,因为据此,网站所有无法拿出著作权人许可证明的作品都将被认定到侵权数量中。

三、给家属的建议:努力退赃或者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

  (二)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三)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

  (四)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认罪认罚的;

  (二)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三)具有悔罪表现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四、选择退给公安机关还是直接退赔给被害人

退给公安机关,那么公安机关的处置流程是先扣押,然后待法院判决追缴,而退给被害人,可以争取获得谅解书。如果纠结退给谁,个人建议如下:

如果退赔金额在合理范围之内,建议退赔,原因是,首先退赃给公安机关,那么权利人难以举证自己的损失,而大部分省份不允许本罪的附带民诉,权利人损失未能得到挽回,那么肯定会要求司法机关从重处罚,将给审判机关很大压力。而退赔给权利人,一方面,可以不用再退出违法所得,另外一方面,可以争取拿到权利人的谅解书,一举两得。

五、退赃退赔的效果

一句话总结:缓刑的重要前提之一!

当然,缓刑的另一个前提是通过辩护,把犯罪金额、侵权数量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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